《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本标准是水质检测的强制性标准。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于供水饮用水检测。
饮用水检验卫生标准中提到的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如下:
1 饮用水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以确保用户饮用安全。
1.1 饮用水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1.2 饮用水中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1.3 饮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1.4 饮用水具有良好的感官特性。
1.5 饮水应消毒。
1.6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集中供水厂区消毒剂限值、厂区水体和管网末端水体消毒剂残留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1.7 农村小规模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水质受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其他指标仍按表1、表2、表3执行。
1.8 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感官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水质应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水体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确保不发生和传播水源性传染病。
(2)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水的感官特性好。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要素,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城镇居民饮用水由自来水公司集中采购。一般来说,水质取决于集中供水的水质,个人无法选择。因此,为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卫生供应,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是一项关于饮用水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饮用水中,对保证我国集中供水水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饮用水是指供人类饮用和生活使用的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生物用水和特殊用途用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终生饮水安全。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保证饮用水具有良好的感官特性;防止水传播传染病的爆发;防止急、慢性中毒等健康危害。
饮用水卫生安全控制指标包括四类:
1.微生物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载体。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寄生原虫和蠕虫,主要污染源是人畜粪便。在欠发达国家,因饮用水引起的传染病流行非常普遍。这可能是由于被病原体污染的水源消毒不充分,或饮用水在配送和储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的致病微生物,也不应含有被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确保饮用水符合要求,定期对水中粪便污染指示菌进行取样检测非常重要。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菌为总大肠菌群,同时也规定了游离余氯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氯消毒。当饮用水中的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时,接触一段时间后即可杀死水中的细菌和病毒。
2.水的感官特性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特性很重要。感官特性差的水会产生反感和不安全感。我国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得超过15度,也就是说,普通饮水者感受不到水的颜色,也不能有异味、异味。水是透明的,不浑浊。无肉眼可见异物。如发现饮用水浑浊、颜色或味道异常,说明水质受到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调查处理。
与饮用水感官特性相关的其他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总溶解固体。这些指标影响水的外观、颜色、气味和味道,因此规定了最大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含量过高,容易造成锅炉、热水器结垢,导致水质变差,产生通便作用。因此,饮用水中硫酸盐的限量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3.毒理指标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据国外调查,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大部分是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的有毒化学物质对健康的危害不同于微生物污染。一般来说,微生物污染会引起传染病的爆发,而化学物质往往会因长期接触的有害影响,尤其是累积的毒素和致癌物质的危害而引起健康问题。大量化学污染引起的急性中毒,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为了保证饮水安全,非常有必要确定饮用水中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限量,即最大允许浓度,它是供水企业为人们提供安全饮水的重要依据水。上市。但是,饮用水中的化学物质较多,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化学品的毒性、饮用水中检测的浓度和频率,以及它们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来建立限度。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取了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二氧化碳、苯并芘、DDT、HCH。对这些物质的限制是基于从毒理学研究和人口流行病学调查中获得的信息。
4.放射性指数
一些人类活动可能会增加环境中自然辐射的强度,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新同位素技术的应用,很可能造成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因此,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时,就需要进行综合核素分析来判断饮用水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