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要求,对涉及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进行卫生学预评价和卫生学控制效果评价,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验收通过后投入使用。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及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由于该系统空气传播范围广泛、受众人群多的特点,使之逐步成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空调卫生检测服务对象: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影剧院、音乐厅、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KTV、酒吧、茶座、咖啡厅等
3.公共浴室
4.理发店、美容院(店)、足浴店
5.体育场(馆)、游泳场所:游泳馆、人工游泳池、天然游泳场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7.商场(店)、书店
8.医院候诊室
9.公共交通等候室:火车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汽车站候车室
10.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检测依据: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要求》(DB31/40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