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检测政策要求:根据《上海市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在新办、复核、续证时,应当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与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
【集中空调服务对象】:
酒店、餐厅、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酒吧、茶座、咖啡厅、体育馆、商场(店)、展览中心、书店、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集中空调检测标准】: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集中空调检测项目】:
送风卫生要求
项目 | 标准 |
PM10 | ≤0.08mg/m3 |
细菌总数 | ≤500CFU/m3 |
真菌总数 | ≤500CFU/m3 |
ß-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 不得检出 |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目 | 标准 |
积尘量 | ≤20g/m3 |
致病微生物 | 不得检出 |
细菌总数 | ≤100CFU/m3 |
真菌总数 | ≤100CFU/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