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防止公共场所经空气传播的疾病传播,确保输送空气、空调和通风设备的卫生质量。各类公共场所及类似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要求(详见下列卫生质量要求):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一 送风卫生要求
项目 | 标准 |
PM10 | ≤0.08mg/m3 |
细菌总数 | ≤500CFU/m3 |
真菌总数 | ≤500CFU/m3 |
ß-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 不得检出 |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二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目 | 标准 |
积尘量 | ≤20g/m3 |
致病微生物 | 不得检出 |
细菌总数 | ≤100CFU/m3 |
真菌总数 | ≤100CFU/m3 |
中央空调检查清洗要求规定:
1、清洗效果要求及安全措施
1.1 清洗效果
风管清洗后,风管内表面积尘量应小于1.0g/m2,零件清洗后应无残留污染物。
消毒后风道内壁细菌和真菌总数去除率应大于90%,不得检出致病菌。
1.2 清洗效果测试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后,由清洗机构经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相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检。必要时,卫生评价机构应当检查清洗消毒效果。
1.3 清洁效果图像数据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后,应使用机器人将所有清洗过的风管内部情况记录成录像带或光盘。
1.4 安全措施
保洁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安全制度。保洁现场应设置安全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洁人员和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保护环境。
1.5 污垢处理
所有从空调管路系统中清除出来的污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专业保洁机构要求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附录L的要求。
3、专用清洗设备要求
公共场所中央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主要清洁设备应符合附录M的要求。
4、清洁标志
经清洗检验合格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悬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过的标志。标识的内容、格式、制作、悬挂方式另行确定。